发布时间:2025-02-21 17:48:30    次浏览
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,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期望越来越高。《环境保护法》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,在25年后完成首次修订,是环境保护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。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,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期望越来越高。《环境保护法》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,在25年后完成首次修订,是环境保护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。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。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,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,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,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,分阶段、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。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。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,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,体现了多元共治、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。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。要求各级政府、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,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,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,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,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,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。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。一方面授予各级政府、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,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,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,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、停产整治。在强化执法、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的同时,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。